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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Ⅰ:关于新旧版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2014-01-20 17:46:22 【正文字体:

各获证企业:

2012229,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第9号《关于启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系统的公告》中明确指出:

201231日起,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应在销售的有机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含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201231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已印制带有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的,应在201271日前使用完毕。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仅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严禁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行为。

    201231日后,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单元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相关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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