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讯
行业资讯
法律法规
知识简介
展会信息
供求信息
 
   
特别提示Ⅱ:关于再认证的要求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2014-01-20 17:46:51 【正文字体:

各有关获证企业:

国家认监委2011年12月01日发布,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CNCA-N-009:2011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第7条款关于“再认证”的要求是:

●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 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在3个月延长期内未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北京芳园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2011)ICP备案:456123456
地址:北京丰台区玉泉营桥西天丰大厦电话: 010-123456 手机:15200853035 传真:564132 
网址:yjsp.44m.cc
E-mail:123456@qq.com